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限定,申请
保释须具备两项条件:
其一是可能被判处法定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二则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保释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针对贩卖毒品1克的案件,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剖析。若贩毒1克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判处法定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考虑申请保释。反之,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保释措施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根据第二款的规定,通常不宜申请保释。
然而,若贩毒1克的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充分
证据证明采取保释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危害,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应予以保释。
最后,能否获得保释批准,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贩毒数量、
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存在前科记录、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全面权衡之后作出决定。若符合上述条件,
当事人可依法提出保释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