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获得保险赔付的特殊情形,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对于保险标的与“自家人”之间的碰撞事件,保险公司通常均不会承担
赔偿责任。这里所提及的“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方及被保险方(包括驾驶员可视作
被保险人),除此之外的所有人员皆可视为“第三者”。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
家庭成员并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
其次,对于车辆的车灯单独受损的情况,保险公司也通常不会予以
赔偿。据了解,保险公司制定这条免责条款的初衷是为了防范部分修理厂可能存在的
欺诈行为。一些不良企图的修理厂常常会利用更换下的破损车灯或倒车镜,安装至型号相同的其他车辆上,以图获取保险赔付款项。
最后,对于车辆的车轮单独爆胎的情况,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在
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车轮单独损坏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然而,若汽车因轮胎爆裂引发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将对此进行理赔,但轮胎损失费用仍将不予赔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
机动车全车被
盗窃、被
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
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