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通常由标题、正文以及落款这三个部分共同构成。为了使得所出具的欠条具备法定的
法律效力,在书写欠条时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首先,关于标题部分。欠条的标题通常以文种名进行表述,即在正文的最上方中间以较大号字体撰写“欠条”二字。当然,有时也会在此处写下“暂欠”或者“今欠”等字眼作为标题,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正文将会在下一行以顶格的方式呈现给读者。
其次,关于正文部分。欠条的正文中需要详细列明所欠金额的性质(例如欠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所欠物品的数量,并且明确标注出归还的具体日期。
第三,关于落款部分。落款不仅要注明欠条的签署方(例如单位名称)与经手人员亲手签名,如果是由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要将欠条的签署者姓名也进行详述。
同时还要订立上欠条的实际日期。对于单位签署的欠条而言,必须附加公章以资证明;而对于个人签署的欠条,必须加盖私人印鉴。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欠条,都需标明双方当事方的基本信息以及立据的具体日期。总的来说,只要在欠条中准确无误地描述了欠款原因以及欠款的具体数额,且欠款人已经签章确认,那么这份欠条便自然而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