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取保候审阶段所涉及到的
拘传事项,并未作出明确且具体的次数规定。拘传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种
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或者
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工作。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间,若
侦查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则有权对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实施多次拘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拘传的具体次数并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