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量刑方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其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其总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
再次,
违法收益超过人民币1万元;
此外,如果被告人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在两年之内再次参与此类
犯罪活动,也将被视为加重情节;
最后,如果被告人所协助的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依据。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
量刑标准需要考虑,例如:收购、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张(个);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20张。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