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刑事拘留时间超过了15天之久,这有可能是因为警方在
拘留期内未能顺利地完成其所需的必要调查工作,亦或是由于
拘留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取得足够的
证据和信息以使调查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局部门应该在拘禁被捕者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并请求批复,如有需要可以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则可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7个自然日。若检察院
批准逮捕,那么拘留行动便可继续进行;反之,若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局部门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员,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来
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