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所谓“资产侵占罪”(亦称“
职务侵占罪”),主要系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内部,个别员工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务资源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犯罪行为。具体而言,该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犯下此类罪行者,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
刑事处罚;若涉及数额庞大,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同时还可附加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