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期介于12至24个月之间,则若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请求退还
彩礼时,其回归金额应依据以下规则设定,即不得超过原始彩礼合计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相反地,若未进行
婚姻登记的双方
同居时间长于3个月且未超出12个月,那么所允许的彩礼退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当时
赠予彩礼总额的二分之一。须特别留意的是,上述比例并非绝对固定不变,实际的退还金额往往受制于双方的协商磋商、地域性的习俗习惯以及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上内容仅作参考之用,关于具体事宜,请向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详细咨询。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