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在实施
拘留行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出具相应的
拘留证明;
其次,他们应立即安排将
被拘留者送交看守所进行监管至拘留期结束,此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有特殊情况,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
家属发布的确切消息。因此,若某人遭到
刑事拘留为期8天,其将在看守所以完成监管义务,直至对其进一步的调查与审理工作结束。在此过程中,家属可能需要耐心等候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以内获取有关拘留
当事人的详细信息;不过,如果拘留当事人涉及到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者恐怖活动
犯罪等严重案件,且通知可能会影响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家属可能无法立即得到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