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条款的规定,在其
赔偿限额范围之内展开相应的理赔工作。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限额的具体设定,是以各类交通事故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主要依据进行衡量的:
首先,若不幸导致受害者逝世,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中的赔偿限额最高可达十一万元;
其次,当受害者遭受
人身伤害需要支付
医疗费用时,其对应的赔偿限额则会降低至一万元以内;
再者,若交通事故涉及到
财产损失,其相应的赔偿限额将进一步缩减至两千元以内;
最后,若经由相关公安交管部门
责任认定,确认
被保险人无责,且在无责情况下出现了
人员伤亡或残疾等状况,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应控制在一万一千元以内。同样地,若被保险人在无责情况下仅涉及医疗费用赔偿,其赔偿限额应限制在一千元以内;而若被保险人在无责情况下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其赔偿限额则应严格控制在一百元以内。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