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羁押15天之后,
取保候审能否得以实施,取决于相关具体事宜。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强制约束手段,意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会逃避对其的调查与审判工作,同时能够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
拘留期满并经过核实,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备了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诸如有可能会被判
处罚金、
拘役抑或是独立执行
附加刑等等,又或可能需要面临
有期徒刑乃至更高等级的
刑罚,那么,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将会降低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性等问题,此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批准与否仍然要根据司法机构对于案情的具体研判来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