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处在商业性质的维修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过程中所导致的保险汽车价值缺损,保险公司并不承担
赔偿责任。该类免责条款便是保险公司拒绝对相关损失负责的依据所在。在经营性的维修基地开展汽车维保活动过程中对保险车辆估价产生损坏,无论是由于什么具体诱因,保险付费者均不会对此予以
赔偿。关于
机动车辆在修理期间为维修工所私自操作或由维修改装车间私自将车伸出供他人使用等状况引起的
损害赔偿事宜,车主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在此情况下,车主无法直接控制和管理这辆汽车,再有,车主也非车祸发生当时实际驾驭
机动车的受益方。
然而,如果修车行的雇员在归还原已完成修理工作的机动车的过程中涉及
交通事故并导致发生了相应损害,那么车主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刻他则成为了利益受惠方。
《机动车辆
保险条款》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