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如若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出现了本条款中所列举出的任何一种情形,诸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离世,或者属于依照
刑法的相关规定需由
被害人提出告诉才能
追究责任的
犯罪行为,但由于未能实际告发或已撤销告发等原因,这时便无需再进行
刑事追责,而对于已经启动的刑事调查程序,也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将案件从检察机关移送法院时不予
起诉,或者停止审判进程等待,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作出
无罪判决的裁定。在您所提出的问题中,倘若强奸罪案件中的受害者或其
代理律师决定撤销告诉,那么根据上述法条的第四款规定,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
撤案的。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撤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还需要有明确的撤回告诉的决定作为支撑。如果在案件中并未出现上述法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或者撤案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不能够随意地做出撤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