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在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团体中担任特定职务者,有可能利用职权便利,非法占用所在单位的财产,从而构成
职务侵占罪。此类
违法行为依
涉案金额的多寡划分为三个阶段性的
刑事责任,同时与应当承担的相应
刑罚形成对应关系。针对此类情形,若
犯罪嫌疑人身处其中,坦诚承认其所犯下的罪行,同意接纳法律规定应承受的刑罚惩罚,并根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符合性要求具备其他相关资格,则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说,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接受‘认罪认罚’,他们便有机会得到相对宽松的处理,包括可能被判处较低程度的刑罚乃至更短暂的服刑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