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提交
行政复议请求之后,法定应给予回复的时间范围为60天,在此期间,若存在特殊情形,可由行政复议机构酌情延长至30天。
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接到此项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行政复议决议,但对于规定期限低于六十个自然日的情形,将依法适用该期限进行处理。如遇到情况复杂或其他
不可抗力等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结果的情形,需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干部批准后,方能适当延长作出结论的时间,且需要提前告知申请者和被申请者具体的延长情况;这种情况下,延长的时间最长不会超过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