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所导致之建筑物倒塌,本应归为自然灾害范畴,在此情形下,任何自然人或
法人组织均无需担负
赔偿责任,然而,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仍然有义务为遭受损失的民众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与协助,以支持他们重建家园或维修已毁建筑。若遭遇的是轻微地震,导致部分房屋出现损伤状况,仍需视具体损害程度而定。对于年久失修、倒塌的房屋,则需业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将会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性补助与实施援助性捐款措施。
倘若为新建住宅且当前依旧处于
按揭还款期限内,则需查看
购房合约中所载明的条款内容。通常来讲,对于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并不负有
赔偿义务,如若在购
买房产时已和保险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且在赔付规定中明确提及可予以部分赔偿,那么此项赔偿仅能支付至贷款银行,而非直接发放至个人手中。若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成交付的新房因地震而倒塌,则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相应责任。若已购买家庭财产及房屋保险,保险公司亦应对此进行合理理赔。保险公司作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金融机构,其行为必须符合相关
法规要求。在面对大规模自然灾害时,最终的责任往往仍将由国家来承担。
《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