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回扣之举可能涉及到对
刑法中的“
行贿罪”的触犯。具体说来,当
行为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向
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贵重物品或以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进行贿赂,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便会构成“行贿罪”。但是,若行为人在被迫情况下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并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并不属于“行贿罪”范畴。
“行贿罪”的
犯罪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以及
公职人员
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