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终止时,如果雇主方及
劳动者未能达成
续签协议,而劳动者依然持续执行原有的工作职责、付出劳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固定,如雇主方在规定时间(即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与劳动者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雇主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向其支付自该
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的每满一个月后的金额二倍的
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