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
辞职能否获取
失业救济金存在疑问。
根据相关
法规,
失业补助金申请的其中一个必要前提条件是失业不是由于个人主观因素所导致。因此,个人自愿提交离职通知书将无法满足该项条件。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部分人士可能会尝试与聘用方达成协议,以此形式提供
劳动关系解聘证明以期获得失业救济金,但这样的方式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因而原则上是被禁止的。若要作为失业者去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失业救济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需在失业发生之前,用人单位以及申请人已按照规定缴纳足够一年期限的
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必须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造成失业,而不能是个人主观决定的;
最后,需要完成失业注册登记程序,且有积极寻找工作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