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婚后出售婚前购置物业再购买所得房产的划分问题,我们必须剖析以下两种具体情况:
首先,若这栋婚姻生活阶段后新购入的房产仍然保持在单一一方的名下,那么此等物业将被视作
出资购置者的
私人财产,而并非
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处理
离婚相关事宜中,对此类房产并不需要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这栋
结婚后购置的房产最初是以夫妇双方名义注册,那么虽然从
法律定义上来说,它也被划分为夫妻共有财产之列,但是在审理离婚案并对潜在财产进行分割解决的过程中,法庭会考虑列举事实,对于原始出资者给予应有的适当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