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质界定方面,
商事留置权主要针对于商业领域中,由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债权,由此可见,该类权利的主体应该是
债权人及
债务人均须属于从事商品贸易活动的商人;而相比之下,民事
留置权并没有这么细致的规定和要求。
就其设立的基本前提条件来看,民事留置权往往需要确保债权的产生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紧密且密切的联系,然而,从商事留置权的角度来看,这个要求并不是必需满足的要素。
此外,两项权利在留置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也有着明显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