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偿
还房贷期间,不得在
房产证上增加其他姓名。
2、必须在全额偿还所有
房屋贷款至贷款银行之后,方可对房产证进行增名操作。
3、由于在签订
购房借款合同时需提供
抵押物以
保证还款能力,一般采用房屋作为
抵押,因此,房产证通常由贷款银行代为监管,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方能进行增名事宜。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