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其向上级机关申请
逮捕许可的时限上限为30个自然日。若在此期间,检察院未能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更改其他
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此处提到的30天并非
拘留期限的最短时长,实际上,拘留期限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介于3个自然日至37个自然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