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
社会保险损失引发的
赔偿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到
劳动者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针对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或者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请求其对因此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进行赔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种类型的纠纷通常还包括因
工伤事故产生的
损害赔偿纠纷以及
医疗保险赔偿纠纷等。
其次,参保纠纷。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却未能如期实施,劳动者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争议。
再次,关于不缴、少缴或者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涉及到
社保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过程中的瑕疵行为。
最后,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或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承
担保险责任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