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依法施展监控
居住权能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方应严格遵循多项法定准则,包括不得擅
自离开既定的居所区域、禁止与外界人士接触、必须按时出庭受审、严禁干扰
证人作证行为、严禁销毁或
伪造证据材料以及严禁相互串通口供等。
同时,他们还需将个人相关证件交付
执行机构妥善保管。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且
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实施
逮捕措施;如情况紧急,亦可先期实施
拘留。负责监管被监控居住人员的职责通常由执行机构承担,在监控居住期间,执行机构将对被监控居住人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倘若被监控居住人出现
违规行为,执行机构将会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例如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
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以便启动更深入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