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于嫌疑犯的认罪行为,并不能直接作为申请获得
保释机会的依据。
然而,法庭或者负责追诉
刑事执行权力的单位通常会将其视作一项重要的参考因素,以此来评估是否应当批准进行保释程序。保释裁决的做出,主要是根据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所涉案件的严重程度以及具体
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得出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