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涉嫌协助发动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而被判处
刑事处罚之人,
罚金方面的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未规定罚金具体数额的前提下,罚金所设定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一千元人民币;
其次,对于涉及
未成年人的此类案件,法庭理应采取较为宽和的
量刑政策,即给予此类对象较轻或减轻的判罚,然而在此类情况下,罚金的最低金额也不得低于五百元人民币;
最后,当涉及到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行为时,若个人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相当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制裁,同时,法庭还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对其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