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公安机关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该部门通常有义务在时限为3个自然日后向人民检察院提请
批准逮捕,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能够延期至4天。如果涉及到跨区域作案、频繁作案以及
有组织犯罪等重大嫌疑者,他们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天。检察院收到相关申请之后,需要在不超过7天的时间内对这类案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