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九条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行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对
国家公职人员给予财物这一行为,且其目的必须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然而,若向国家公职人员所提供的财物是出于谋求合法权益的考虑,那么此类行为便不能被视为行贿罪。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合法权益并不构成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