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投保后,若不幸遭遇投保事故,
被保险人应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保险公司完成制度。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旦某地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方需在第一时间向该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于同日起计算的48小时以内向保险公司报备。
2.事故现场勘查与检验工作由保险公司接手处理。保险公司接收到出险信息后,应迅速指派公司内部理赔专员或者委托公共评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表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调查事件过程,调查涉及的损失情况,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情况有关的
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符合保险责任要求,如有需要,可聘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
定损价格评估是磨砺整场流程的关键环节。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在勘察完毕后,应对本次事故的损失范围进行评估预算。假如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估价存在瑕疵,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疑虑,同时自行聘请相关机构进行损失估价。双方达到共识后,即可推进后续流程。
4.提交索赔材料是投保
人的权利体现,但若是自身未能充分了解并主张权益,这一权利便可能沦为空谈。因此,损失确定后,被保险人便可向保险公司提交包括保单、索赔申请书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以便保险公司对资料进行核实。
5.在保险公司核实完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材料且确认真伪无误后,若符合
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须依照保险合约的约定承
担保险责任,确认最终的
赔偿款金额。
6.保险公司做出赔偿决定后,应告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前往保险公司领取
赔偿金。
7.此外,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为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还得到法律授权向实际肇事者提起索赔
诉讼。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可抱持“已经获得赔偿”而拒绝或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
肇事方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