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在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了
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全面的补偿措施:
(一)补偿被
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
(二)对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暂时安顿所需费用进行补偿;以及(三)补偿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
同时,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政策,以向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