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如在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未经许可擅自对保险标的进行变更或者改变其使用目的,使得原有的保险风险随之增长,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需对此新增的风险负责
赔偿。
然而,若已提前向保险公司报备,那么保险公司仍需依法履行其义务,对事故进行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