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条款所述,凡
行为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组织大规模赌博活动的,若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依法予以
立案侦查和
起诉:组织至少三名成员参与赌博,且从其中获取的抽成收益累计超过5000元人民币者;组织至少三人参与赌博,赌注总额累计达到50,0000元人民币者;组织至少三人参与赌博,参赌总人数累计超过20人者;组织中国大陆公民10人以上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
回扣或介绍费用者;以及其他应当受到
刑事责任追究的大规模赌博活动。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