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儿女不幸离世,那么父母并不必然须要承担其所欠下的
债务。
然而,若欠债人尚有可
继承之财产,则此时父母便应承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仅需以所继承之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
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而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如继承人愿意自行承担,则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