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若干项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不能擅
自离开其居住的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范围,不得私自与特定对象进行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以及必须禁止从事特定性质的活动等。若有任何违反以上条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已缴纳
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可能遭受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没收的
处罚,并且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重新寻求
担保人以及可能被变更为
监视居住甚至
逮捕等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那些在
取保候审期间选择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无疑是在挑战法律权威,将会触犯上述规定,从而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并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如监视居住或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