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企业的
试用期为期三日且不计薪资,实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之举。在此情形下,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此三日工作时间应得报酬的合理请求。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劳动者亦可寻求
劳动监察部门的协助以保护自身权益。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薪资水平不得低于所在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
劳动合同所载明薪资的80%,同时也须
保证不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试用期需特别关注的几点事宜如下:
首先是试用期解雇问题。若用人单位欲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务关系,必需提供充分有力的
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即不得终止该名试用期员工的
合同关系。
其次,试用期
有效期问题。试用期期限可依据所签署的
劳动合同期限进行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标准。最后,试用期薪资问题亦不可忽视。试用期阶段,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同样需要遵守相关规范。以上皆需引起贵公司及社会各界人士之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