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减刑的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了严格遵循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诚悔过自新或表现出显著
立功行为,或者是存在
重大立功表现这四个方面。若罪犯在执行
徒刑的过程中满足以上的条件要求,便有权利提出减刑的申请。
然而,对于那些因犯
集资诈骗罪而受
刑罚处罚罪犯能否享有减刑资格,以及究竟能够减去多少年的刑期,这都要依据个案所涉及事实与情节的差异而定。假如罪犯在关押期间表现出色,符合减刑的各项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提出减刑申请的。
然而,减刑的具体年限则需由法院根据罪犯的悔罪表现、立功情况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权衡之后再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