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项较长时限不能逾越十二个月份。该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说明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的限定条件,然而,从
法规规定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只要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间自我宣告执行完毕之后,就应该即时地解除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预设措施。换句话说,假如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同一起案件中接受取保候审的期限未超出十二个月的话,他们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受次数限制的。但是,若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程序
解除取保候审,同时重新审视是否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因此,尽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的上限,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再次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