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
死刑缓期执行转为无期
徒刑并非实质性的
减刑行为,而是源于
死缓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它代表着对于死刑缓期执行这一情况的特定处理手法。所谓死缓,其正式名称为“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作为
执行死刑的一种特别措施,主要针对那些本应被
判死刑却暂时无需立即执行的罪犯,在
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
缓刑两年执行,通过强制进行劳动改造,观察其表现以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