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涉嫌参与赌博活动而遭受
刑事拘留之后,
当事人并不必然要承担
刑事责任。刑事拘留乃是国家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
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遭遇法律规定之紧急状况时,为了及时控制现行
违法者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因此,刑事拘留本身与涉案人员最终是否被判定有罪并无直接关联性。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