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律
法规,关于
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延续,由用人单位进行决策并支付相应
赔偿;而
劳动者则无需承担此项责任。根据我国相关的
劳动法律制度,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劳动关系就自动结束。在此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第一、公司能够在原有的劳动合同基础上,保持或提升相关待遇标准(如薪资待遇等)来
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这一举措受到了劳动者的反对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双方都无需对
终止合同的行为负补偿责任。第二、当公司决定通过压缩或降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任何有关待遇水平(如薪资福利等)来延续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对此表示出反对的态度,那么双方都应当为
终止劳动合同负担经济补偿义务。第三、无论公司还是劳动者,只要其中任意一方或双方均不愿意继续
签订劳动合同,那同样会产生因终止劳动合同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只要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后出现了后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