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除非遇有无法通知甚至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时通知可能会阻碍侦查工作进展等异常情况外,对待任何
被拘留者,均应于完成
拘留程序后的24小时内,将其
家属予以告知。
若在此种状况消除之后,则应立即向被拘留人的家属通报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