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当前施行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尚未完工的工程在一般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中,却是允许进行结算手续的:
首先,如果签订的固定单价
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允许按施工进度实行阶段性结算,那么便可依照已完工作的实际工程量来进行结算处理,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经得起有关部门针对设计功能进行的检验并获得认可;
其次,若所签订的固定总价承包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允许在施工过程中的某个时刻进行提前结算,那么则需严格按照
合同条款执行相应的结算程序;
最后,若是在其它情形之下,双方达成共识且均同意进行结算工作的话,也是可行的,只需遵守双方协商出来的结果即可。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