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相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当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之后,倘若该被告人自行向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
投案自首,或者是被警方成功抓获,那么,应由原审人
民法院依法重新启动审理程序。这就意味着,若被告人对于已经作出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且在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之后才主动到案,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罪犯其享有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理此案。
同时,如果经查证,依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所进行的处理确实存在错误,那么,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或
赔偿。因此,如果被告人对故意
伤害罪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且在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之后才主动到案,那么,他们完全有权提出异议,这将有可能导致案件重新进入审理阶段。换言之,从理论上来讲,故意伤害罪的判决结果是可以撤销的,但是,这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及法院的全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
缺席判决后,被告人
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
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