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
离婚诉讼程序,无需首先寻求在民政局的协助,而是可选择直接向
管辖地法院
递交诉状。
这是由于民政局主要负责处理公民之间自愿达成协议进行
离婚登记的事务,而法院则为审理涉及
民事纠纷的
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平台。经过法院审理确定夫妻双方情感已经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将依法作出判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