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
逮捕令即可实施。刑事拘留这一手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进行侦查、
起诉与审判环节时,为了预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躲避调查、起诉及审判,或者预防其造成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合法启用。
然而,
逮捕则作为一种更为严肃且强烈的
强制措施,它的实施需具备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被
判刑期超过一年的
刑罚,同时,采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或者决定之后,方能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