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
当事人须遵循居住地的司法
管辖区规定,未经特别授权和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该地区。
然而,基于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有必要暂时离开现住地的情况下,需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能成行。此举彰显了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所施加的一定程度的适当约束力,从而
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