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在其执行
行政权所必需的职权范围之内,各个行政机构在遵循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后,可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委托给其他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对于这种委托行为,受托方应以此方式公示本行政机构与受托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详细情况。
同时,委托方应当尽职尽责地进行对受托行政机构履行行政许可行为过程的有效监管,并且还要对因这类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肩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特别强调的是,已经获得委托权限的行政机构,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委托方行政机构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绝对禁止再次将行政许可权力转交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