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绑架罪,其八种重要的加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先,在实施绑架
犯罪过程中直接导致
被害人死伤的情况;
其次是因为绑架行为而导致
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接着是以获取财务为目的而进行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然后是多次进行绑架活动或者针对多人实施绑架的严重情况;
此外还有因为绑架行为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或者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况;
再者就是在绑架过程中有虐待、
侮辱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最后是由于绑架行为导致被害
人死亡或者杀害了
被绑架人的
近亲的情况。除此之外,如果存在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