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看守所中工作的人员并没有权限为涉嫌
刑事犯罪的嫌疑犯办理
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只有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利进行这项操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那些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产生
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批准其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